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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請問兼營和混合銷售在營改增之后有什么區(qū)別? [2018/8/22] |
營改增后兼營與混合銷售的區(qū)別
一、混合銷售的界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根據本條規(guī)定,界定"混合銷售"行為的標準有兩點:一是其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二是該項行為必須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其"貨物"是指增值稅條例中規(guī)定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服務是指屬于全面營改增范圍的交通運輸服務、建筑服務、金融保險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金融保險和房地產銷售等。
在界定"混合銷售"行為是否成立時,其行為標準中的上述兩點必須是同時存在,如果一項銷售行為只涉及銷售服務,不涉及貨物,這種行為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反之,如果涉及銷售服務和涉及貨物的行為,不是存在一項銷售行為之中,這種行為也不是混合銷售行為。
二、兼營的界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同時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基于此規(guī)定,兼營行為中的銷售業(yè)務和兼營服務業(yè)務是兩項銷售行為,兩者是獨立的業(yè)務。
三、營改增后兼營與混合銷售的區(qū)別
二者的區(qū)別在于:兼營是指納稅人經營的業(yè)務中,有兩項或多項銷售行為,但是這二項或多項銷售行為沒有直接的關聯和從屬關系,業(yè)務的發(fā)生互相獨立。比如:納稅人既有銷售貨物業(yè)務,又有不動產出租的業(yè)務,還有銷售金融服務的業(yè)務;而混合銷售是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但二者之間有直接關聯或互為從屬關系。如商場銷售空調的同時提供送貨上門、安裝服務。
在實務中,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容易混淆,兩者的共同點是都包括銷售貨物與提供應稅服務兩種行為。不同點是:混合銷售行為強調在同一項銷售行為(同一業(yè)務)中存在兩者的混合且價款難以分清,兼營行為強調是在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不同性質的應稅項目,即不是在同一銷售行為(同一業(yè)務)中發(fā)生或不同時發(fā)生在同一個購買者(客戶)身上。因此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判定標準,主要是看其銷售貨物行為與提供服務的行為是否同時發(fā)生在同一業(yè)務中,如果是,則為混合銷售行為;如果不是,則為兼營行為。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性質有別,故其納稅原則也不相同。前者是以納稅人的經營主業(yè)為標準劃分,就全部銷售收入只按一種稅率征收;而后者強調納稅人能夠分別核算、準確核算,則按不同稅率或征收率分別征收,否則從高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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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如何繳納所得稅? [2014/11/9] |
《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不適用本法。因此,合伙企業(yè)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但對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則要按規(guī)定分別征收所得稅。具體應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yè)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guī)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合伙企業(yè)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yè)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合伙企業(yè)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在計算其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yè)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一)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yè)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三)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四)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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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完全成本法和制造成本法區(qū)別和計算公式是什么? [2014/3/16] |
"完全成本法"是把企業(yè)某一會計期間發(fā)生的全部生產經營費用即與產品聯系的制造成本和與會計期間聯系的管理費用均計入產品生產成本的一種成本計算方法。而"制造成本法"的特點是只把生產費用中與產品制造有聯系的制造成本計入產品生產成本,管理費用作為期間費用,于會計期末一次計入當期損益,不向任何形態(tài)的產品分配。
制造成本可以理解為車間生產成本,完全成本可以理解為工廠全部成本。
制造成本+期間費用=完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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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企業(yè)12月底前取得的存貨、固定資產,如果是暫估入賬,沒有取得稅務發(fā)票,匯算清繳時需作納稅調整增加嗎。 [2013/3/2]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guī)定:企業(yè)當年度實際發(fā)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yè)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fā)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可見,如果在匯算清繳的時候,還沒取得發(fā)票,就應該做納稅調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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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請問企業(yè)給職工支付的采暖費會計如何處理 [2012/12/10] |
根據國稅函【2009】3號文,采暖費是應該計入到福利費中的,實際上你的問題是賬務處理的問題,由于應付福利費不再采用計提的方式,你提到的沖減的福利費如果是2008年以前年度的余額,那么應該是做完納稅調整的,因此應該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如果是采用按工資總額預提,年底沖回余額的方式核算,那么應該沖減福利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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