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zhí)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5]172號 頒布時間:2005/10/20 12:12:5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zhí)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5]172號
頒布時間:2005-10-2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局內各單位:
一、《通知》第三條第二款中規(guī)定的“成交價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對外銷售房屋的成交價格。
二、《通知》第三條第四款中規(guī)定的“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是指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填發(fā)日期。
三、納稅人申報時,同時出具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即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早于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的,以房屋產權證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早于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的,以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
四、個人將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的行為,也適用《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其購房時間按發(fā)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其購房價格按發(fā)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原價確定。個人需持其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證明文書,到地方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五、根據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的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
六、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積標準是指地方政府按 國辦發(fā)〔2005〕26號文件規(guī)定確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積標準。對于以套內面積進行計量的,應換算成建筑面積,判斷該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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