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向地震災區(qū)捐贈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8]55號 頒布時間:2008/5/21 12:12:4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向地震災區(qū)捐贈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8]55號
頒布時間:2008-5-21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ㄗ灾螀^(qū))國家稅務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個人向“5.12”地震災區(qū)(以下簡稱災區(qū))捐贈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通過扣繳單位統(tǒng)一向災區(qū)的捐贈,由扣繳單位憑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捐贈憑據(jù)、扣繳單位記載的個人捐贈明細表等,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jù)實扣除。
二、個人直接通過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向災區(qū)的捐贈,采取扣繳方式納稅的,捐贈人應及時向扣繳單位出示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捐贈憑據(jù),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jù)實扣除;個人自行申報納稅的,稅務機關憑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接受捐贈憑據(jù),依法據(jù)實扣除。
三、扣繳單位在向稅務機關進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時,應一并報送由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接受捐贈憑據(jù)(復印件)、所在單位每個納稅人的捐贈總額和當期扣除的捐贈額。
四、各級稅務機關應本著鼓勵納稅人捐贈的精神,在加強對捐贈扣除管理的同時,通過各種媒體廣泛宣傳捐贈扣除的政策、方法、程序,提供優(yōu)質(zhì)納稅服務,方便扣繳單位和納稅人具體操作。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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