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yè)務準則(試行)》指南
頒布時間:2010/12/17 13:18:32
《企業(yè)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yè)務準則(試行)》指南
發(fā)布日期:2010-12-17
第一條 制定《財產損失準則》目的和依據
一、《財產損失準則》規(guī)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據
《企業(yè)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yè)務準則(試行) 》(以下簡稱《財產損失準則》)“一、總則”(一)中明確了制定《財產損失準則》的目的和依據。具體是:“為了規(guī)范企業(yè)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yè)務(以下簡稱財產損失鑒證),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和《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及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準則!
二、《財產損失準則》制定目的
制定《財產損失準則》的目的,是“為了規(guī)范企業(yè)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yè)務”。 對其理解如下:
(一)《財產損失準則》是企業(yè)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鑒證規(guī)范;
(二)企業(yè)財產損失以外的稅收扣除項目鑒證,不適用《財產損失準則》;
(三)注冊稅務師執(zhí)行企業(yè)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應執(zhí)行《財產損失準則》。
三、《財產損失準則》制定依據 制定《財產損失準則》,主要依據以下文件: (一)《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 (二)《企業(yè)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令”); (三)《金融企業(yè)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以下簡稱“4號令”); (四)《企業(yè)債務重組業(yè)務所得稅處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6號,以下簡稱“6號令”); (五)《關于企業(yè)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稅業(yè)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1]39號)。 第二條 財產損失鑒證的定義及含義 一、《財產損失準則》規(guī)定的定義 《財產損失準則》“一、總則”(二)中規(guī)定了“財產損失鑒證”定義,明確了鑒證目的。具體是:“財產損失鑒證是指,稅務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企業(yè)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信息實施必要的審核程序,并出具鑒證報告,以增強稅務機關對該項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種業(yè)務! 二、財產損失鑒證的含義 對企業(yè)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yè)務的定義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屬于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內容,是一項特殊的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鑒證業(yè)務; (二)應以稅務師事務所的名義接受委托; (三)應實施必要的程序,運用稅收應用技術進行鑒別和判斷,出具鑒證報告并發(fā)表鑒證意見; (四)目的是:為證實財產損失事項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提供證明,以增強稅務機關對該項信息信任程度。 第三條 財產損失鑒證的目標 根據《財產損失準則》規(guī)定的“財產損失鑒證”定義,財產損失鑒證的目標,應是證明財產損失事項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 一、真實性 《財產損失準則》的真實性,是強調法律的真實性。在納稅鑒證活動中,鑒證人按照鑒證程序,依據法定的鑒證評價標準,對取得的有關證據資料,進行鑒別和判斷后,沒有發(fā)現納稅人申報不實的證據,就應確認所鑒證的財產損失申報事項具有法律真實性。 對財產損失稅前扣除項目事項,真實性是指除稅法規(guī)定的加計扣除項目外,除非確屬已經真實發(fā)生,否則申報扣除就可能被認定為偷稅行為;任何不是實際發(fā)生費用,也就沒有繼續(xù)判斷其合法性與合理性的必要。 二、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確認財產損失稅前扣除項目,必須符合稅法規(guī)定的條件與程序。不管稅前扣除項目是否實際發(fā)生或合理與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即使按財務會計法規(guī)或制度規(guī)定可以作為財產損失的,也不能作為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 三、合理性 注冊稅務師鑒證業(yè)務準則強調的是形式的合理性,符合征收納稅的程序和稅務會計慣例。 合理性原則是對涉稅事項計算和分配方法所提出的要求,主要是指形式合理性。 根據形式合理性的要求,對以會計資料為信息來源的申報事項,能夠按鑒證程序取得支持申報結果的會計核算證據,并且沒有發(fā)現相反的會計核算證據;對于根據納稅調整后的數據填報事項,能夠按鑒證程序取得支持申報結果的納稅調整證據,并且沒有發(fā)現相反的納稅調整證據。 第四條 財產損失鑒證的范圍 根據《財產損失準則》規(guī)定的“財產損失鑒證”定義,財產損失鑒證范圍,有兩層含義,一是證據的范圍,包括法定證據、會計核算證據和納稅調整證據;二是企業(yè)的范圍,包括委托方企業(yè)和受托方企業(yè)。 一、證據的范圍 財產損失鑒證證據范圍,也可以稱為鑒證對象信息范圍。涉稅鑒證的證據范圍,包括法定證據、納稅調整證據和會計核算證據三部分內容。鑒證的重點是法定證據和納稅調整證據,而不是會計核算證據。 二、主體的范圍 財產損失鑒證主體的范圍,包括委托方企業(yè)和受托方企業(yè)。 (一)委托方企業(yè) 1.內資企業(yè)。 《財產損失準則》一般適用于內資企業(yè)的財產損失鑒證業(yè)務,如果外資企業(yè)或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委托,對有關的財產損失進行鑒證,也可參照本《財產損失準則》執(zhí)行。 2.查賬征收企業(yè)。 注冊稅務師對實行查賬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財產損失事項鑒證時,執(zhí)行《財產損失準則》。 (二)受托方企業(yè) 從事財產損失鑒證的受托方企業(yè),應是有涉稅鑒證業(yè)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于不具備注冊稅務師行業(yè)執(zhí)業(yè)資質、未納入注冊稅務師行業(yè)監(jiān)管的單位和其他中介機構一律不得承辦財產損失鑒證業(yè)務。 第五條 財產損失鑒證業(yè)務的準備工作要求 一、《財產損失準則》規(guī)定的“了解業(yè)務環(huán)境” 在《財產損失準則》“總則”(三)中,對承接鑒證業(yè)務,應了解的業(yè)務環(huán)境作了規(guī)定。具體是:“在接受委托前,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初步了解業(yè)務環(huán)境。業(yè)務環(huán)境包括:業(yè)務約定事項、鑒證對象特征、使用的標準,預期使用者的需求、責任方及其環(huán)境的相關特征,以及可能對鑒證業(yè)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交易、條件和慣例等其他事項! 二、了解業(yè)務環(huán)境的鑒證實務 對接受委托前了解業(yè)務環(huán)境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去把握: (一)鑒證業(yè)務約定書,應將鑒證年度、鑒證事項、評價標準、證據要求等內容作為特殊事項,作出專項約定; (二)對承接鑒證業(yè)務,應了解鑒證對象的特征,如:時限、核準或備案程序、形成的原因等內容; (三)對執(zhí)行鑒證業(yè)務,應充分了解財產損失情況鑒證對象信息,如:申報資料、會計資料和有關損失證據等內容; (四)對實施鑒證業(yè)務、發(fā)表鑒證結論,應以現行有效的有關稅收法規(guī),為審核鑒證的主要評價標準; (五)對出具鑒證報告,應以依法進行納稅申報為主要目的,被鑒證單位和主管稅務機關是報告的預期使用者。 三、《財產損失準則》規(guī)定的“承接條件” 在《財產損失準則》“總則”(四)中,對承接鑒證業(yè)務的條件作出規(guī)定。具體是:“承接財產損失鑒證業(yè)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于企業(yè)財產損失鑒證項目; (二)稅務師事務所符合獨立性和專業(yè)勝任能力等相關專業(yè)知識和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的要求; (三)稅務師事務所能夠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以支持其結論,并出具書面鑒證報告; (四)與委托人協(xié)商簽訂涉稅鑒證業(yè)務約定書。” 四、承接條件鑒證實務 (一)屬于企業(yè)財產損失鑒證項目。 “屬于企業(yè)財產損失鑒證項目”有兩層含義,一是屬于法定的財產損失事項,二是納稅人在法定期限內允許扣除的財產損失事項。 所謂法定的財產損失事項,是指“13號令”規(guī)定的一般企業(yè)的財產損失,“4號令”規(guī)定的金融企業(yè)呆帳損失和國稅發(fā)[2001]39號文件規(guī)定停止實物分房后的住房損失。 法定期限內允許扣除的財產損失事項,是指納稅人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確認、計量和申請報批的財產損失。主要要求有以下四個內容: 一是財產主體要求,允許扣除的是“企業(yè)的各項財產損失”,不屬于本企業(yè)的財產損失不得稅前扣除; 二是時限要求,必須在損失發(fā)生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 三是處罰要求,非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客觀原因,企業(yè)未及時申報的財產損失,逾期不得扣除; 四是審批程序要求,經有關稅務機關審批,并應按規(guī)定時間和程序及時申報。 (二)稅務師事務所能夠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以支持其結論。 對鑒證對象、鑒證過程和鑒證結論的要求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不執(zhí)行鑒證不發(fā)表意見。注冊稅務師未經鑒證有關企業(yè)財產損失鑒證證據,不得對客戶的企業(yè)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事項發(fā)表意見;二是鑒證過程必須搜集和取得證據。注冊稅務師應當按照鑒證準則的要求,認真搜集和取得充分、適當的證據,以保證工作質量,降低職業(yè)風險;三是鑒證結論必須依據證據。注冊稅務師對有關業(yè)務形成結論時,應當以充分、適當的證據為依據,不得以其職業(yè)身份對未鑒證事項發(fā)表意見。 (三)鑒證結論以書面報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與鑒證要求相適應。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在實施必要的審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鑒證結論或鑒證意見的書面報告。并且根據鑒證情況,以無保留意見、持有保留意見、無法表明意見或持否定意見等發(fā)表鑒證結論。 (四)計劃承攬的鑒證業(yè)務具有合理的目的。 如果鑒證的范圍、取證條件等方面受到限制,仍執(zhí)意惡性承攬,這表明受托方的目的不合理。如果委托方是為了利用鑒證報告應付稅務機關的鑒證要求,或者收買鑒證執(zhí)業(yè)人員出具不適當的報告,這表明委托人的目的不合理。 (五)與委托人協(xié)商簽訂涉稅鑒證業(yè)務約定書。 簽定業(yè)務約定書是鑒證準備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根據《財產損失準則》的規(guī)定,稅務師事務所承攬財產損失鑒證業(yè)務應與委托方簽定鑒證業(yè)務約定書。據以確定鑒證業(yè)務的委托與受托關系,明確委托目的、鑒證范圍及雙方責任與義務等事項的書面合約。 鑒證業(yè)務約定書需要約定的事項都應經雙方協(xié)商,但有些事項是已在有關規(guī)定中確定的,屬于格式性條款,則無商量的余地。對于格式性條款以外的任意性條款,應與委托人商議并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鑒證范圍、雙方權利義務、服務費用、出具鑒證報告的時間等內容。 鑒證業(yè)務約定書具有經濟合同的性質,一經雙方簽訂,即成為稅務師事務所與委托人之間在法律上生效的契約,具有法定約束力。 對已承攬的鑒證業(yè)務,如果沒有合理理由,不應將鑒證業(yè)務變成非鑒證業(yè)務。 (六)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的要求。 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的要求,這是注冊稅務師在執(zhí)業(yè)過程中,應遵守的幾個重要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實際操作當中,注冊稅務師還應注意遵守客觀原則、公正原則、不承辦不能勝任的業(yè)務、對客戶責任、對同行責任和職業(yè)形象責任等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下面將《財產損失準則》規(guī)定的有關內容介紹如下: 1.獨立性。獨立原則的要求有兩層含義,即實質上的獨立與形式上的獨立。所謂實質上的獨立,又稱精神上的獨立,是指注冊稅務師在鑒證過程中應當不受任何個人或外界因素的約束、影響和干擾,保持獨立的精神態(tài)度和意志。只有保持實質上的獨立,才能夠以客觀、公正的心態(tài)發(fā)表意見。所謂形式上的獨立,又稱面貌上的獨立,是針對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冊稅務師必須在第三者面前呈現一種獨立于客戶的身份,同客戶之間不應存在直接或一些重大的間接財務利益關系。形式上做到獨立是保證實質獨立的前提。 2.專業(yè)勝任能力。注冊稅務師專業(yè)勝任能力是指執(zhí)業(yè)稅務師應當具備勝任專業(yè)職責的能力,包括專門知識、職業(yè)經驗、專業(yè)訓練和業(yè)務能力等四個方面。業(yè)務能力是指注冊稅務師的分析、判斷和表達能力。分析、判斷是注冊稅務師應有的一種重要技能,它貫穿于鑒證過程的始終。分析、判斷能力的強弱是注冊稅務師素質的綜合反映。注冊稅務師必須就鑒證結果出具報告,因此必須具有充分表達意見的說明能力。 3.技術規(guī)范。注冊稅務師執(zhí)行鑒證業(yè)務過程中,應遵守一定的技術規(guī)范,有責任、有義務遵守各項準則、規(guī)范等職業(yè)規(guī)范,并合理運用會計準則、稅務會計及國家其他相關技術規(guī)范。 4.職業(yè)道德。職業(yè)道德是指某一執(zhí)業(yè)組織以公約、守則等形式公布的,其會員自愿接受的執(zhí)業(yè)行為標準。注冊稅務師的職業(yè)道德是指鑒證人員的職業(yè)品德、職業(yè)紀律、專業(yè)勝任能力及職業(yè)責任等方面的總稱。 職業(yè)品德是指注冊稅務師所應具備的職業(yè)品格和道德行為,它是職業(yè)道德體系的核心部分,其基本要求是獨立、客觀和公正。 職業(yè)紀律是指約束注冊稅務師執(zhí)業(yè)行為的法紀和戒律,尤指注冊稅務師應當遵循的執(zhí)業(yè)準則及國家其他相關法規(guī)。 專業(yè)勝任能力是指注冊稅務師應當具備勝任其專業(yè)職責的能力。 職業(yè)責任是指職業(yè)稅務師對客戶、同行及社會公眾所應履行的責任。 5.職業(yè)謹慎。職業(yè)謹慎要求注冊稅務師履行專業(yè)職責時除具備足夠的專業(yè)勝任能力之外,還應當有一絲不茍的責任感并保持應有的慎重態(tài)度。職業(yè)謹慎可從消極和積極兩個方面理解。前者是指注冊稅務師執(zhí)行鑒證業(yè)務時不得怠工,不得有過失和欺詐行為;后者是注冊稅務師應以高度的責任感去理解經濟業(yè)務的性質和內容,完成鑒證任務。 職業(yè)謹慎要求注冊稅務師注意評價自己的能力是否可以勝任所承擔的責任。如果不具備這種能力,則應考慮向專家咨詢或拒絕接受該項業(yè)務。 第六條 財產損失鑒證的鑒證對象 一、《財產損失準則》規(guī)定的“鑒證對象” 在《財產損失準則》“總則”(五)中規(guī)定了財產損失鑒證的鑒證對象。具體是:“財產損失鑒證的鑒證對象是,與企業(yè)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相關的會計資料、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等可以收集、識別和評價的證據及信息。具體包括:企業(yè)相關會計資料、有關文件及證明材料等! 二、鑒證對象 鑒證對象或稱鑒證對象的內容,是指財產損失的狀況。財產損失有關的鑒證對象如:各類財產損失狀況、稅前扣除年度選擇狀況等內容。 (一)內資企業(yè)一般財產損失的鑒證對象。 內資企業(yè)一般財產損失的鑒證對象,是指 “13號令”規(guī)定的內資企業(yè)財產損失事項。 (二)金融企業(yè)呆帳損失的鑒證對象。 金融企業(yè)呆帳損失的鑒證對象,是指 “4號令”規(guī)定的金融企業(yè)呆帳損失事項。 (三)停止實物分房后的出售住房損失的鑒證對象。 停止實物分房后的出售住房損失的鑒證對象,是指《關于企業(yè)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稅業(yè)務問題的通知》(以下稱“國稅發(fā)[2001]39號”)規(guī)定的停止實物分房后的住房損失。 三、鑒證對象信息 鑒證對象信息或稱鑒證對象的形式,是指財產損失相關的會計資料、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等可以收集、識別和評價的證據及信息。如:企業(yè)相關會計資料、納稅申報資料、有關財產損失的文件及證明材料等。根據鑒證對象分類,介紹如下: (一)一般企業(yè)財產損失的鑒證對象信息。 一般企業(yè)財產損失的鑒證對象信息就是“13號令”中,規(guī)定的財產損失認定的證據,還包括各類財產損失按規(guī)定應提供的證據。 (二)金融企業(yè)呆帳損失的鑒證對象信息。 金融企業(yè)呆帳損失的鑒證對象信息就是“4號令”中,規(guī)定的金融企業(yè)申報稅前扣除呆賬損失時,須向稅務機關報送的相關文件、資料。 (三)停止實物分房后的出售住房損失的鑒證對象信息。 關于停止實物分房后的出售住房損失的鑒證對象信息,由于國家稅務總局沒有對出售住房損失的鑒證證據做出統(tǒng)一的規(guī)定,在實際工作中應以各省市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證據材料為鑒證對象信息。 第七條 財產損失鑒證的評價標準 一、《財產損失準則》規(guī)定的“評價標準” 在《財產損失準則》“總則”(六)中規(guī)定了財產損失鑒證的評價標準。具體是:“稅務師事務所運用職業(yè)判斷對鑒證對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評價或計量時,應當符合適當的標準。適當的評價標準應當具備相關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 二、財產損失鑒證的正式標準和非正式標準。 財產損失鑒證標準是指用于評價或計量財產損失鑒證對象的法定確認條件和計量方法。 按照法律效力級別來說,鑒證標準可以分為正式標準和非正式標準。正式標準是指國家法定標準和行業(yè)自律標準;非正式標準是指企業(yè)單位內部制定的標準。 財產損失鑒證的評價標準,以正式標準為主,以非正式標準為輔助標準。 三、財產損失鑒證的定性標準和定量標準 財產損失鑒證的定性標準也稱為正式標準,是指有關財產損失的三個稅收文件。財產損失鑒證的定量標準主要是基本標準,以歷史標準和外部標準為輔助標準。 四、法定鑒證標準與其他鑒證標準的選擇次序 注冊稅務師在運用適當的評價標準時,應堅持稅收法定性原則,稅法已做規(guī)定的事項,應以稅法規(guī)定為評價標準,避免濫用會計規(guī)范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原則。相關性的特征不僅指與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相關,還應包括鑒證事項經濟性質上的因果關系。 在評價證據有效性時,應對鑒證事項有關證據的合法性保持警覺,鑒證的主要依據是稅收法規(guī)。在處理方法上,主要運用稅務會計。 第八條 財產損失鑒證的要求 一、《財產損失準則》規(guī)定的要求 在《財產損失準則》“總則”(七)中對從事財產損失鑒證提出了要求。具體是:“稅務師事務所從事財產損失鑒證業(yè)務,應當以職業(yè)懷疑態(tài)度、有計劃地實施必要的審核程序,獲取與鑒證對象相關的充分、適當的證據,并及時對制定的計劃、實施的程序、獲取的相關證據以及得出的結論作出記錄。在確定證據收集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應當體現重要性原則,評估鑒證業(yè)務風險以及可獲取證據的數量和質量,對委托事項提供合理保證。” 二、應保持的職業(yè)懷疑態(tài)度 《財產損失準則》對職業(yè)懷疑態(tài)度的定義沒有做規(guī)定,但要求注冊稅務師在計劃和執(zhí)行鑒證業(yè)務時,應當保持職業(yè)懷疑態(tài)度,以識別可能導致鑒證對象信息發(fā)生違反稅法或錯誤申報的情況。 職業(yè)懷疑態(tài)度是指經濟鑒證主體在鑒證審計過程中對客戶及其所提供信息均保持必要質疑的思想狀態(tài)。 三、鑒證證據 鑒證證據,是指鑒證人員對鑒證對象的實際情況作出判斷、表明意見,并做出鑒證結論的依據。在鑒證的實施的實質性測試中,鑒證人員需要運用鑒證分析方法獲取財產損失鑒證事項及有關數據是否合理的證據;運用抽樣法和查詢法、觀察法、核對法、驗算法等技術方法,直接審核財產損失項目金額,獲取財產損失項目金額是否正確、真實和完整的證據等。 財產損失的證據可以分為三類:一是法定證據,是指根據有關財產損失的文件,必須取得的證據資料;二是會計核算證據,根據會計核算的有關折舊、攤銷和資產會計科目提供的信息資料;三是納稅調整證據,根據稅法規(guī)定應進行納稅調整的有關資產計價事項。 四、重要性原則 財產損失鑒證重要性,是指被鑒證單位向稅務機關提供的財產損失證據、資料,對確認和計量財產損失影響的嚴重程度。它在正常納稅環(huán)境下,可能會影響財產損失計量結果的確認,造成違法稅前扣除財產損失。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與財產損失稅前扣除事項相關; (二)影響確認和計量財產損失的嚴重程度; (三)財產損失鑒證重要性的判斷受法定條件影響,而不受企業(yè)環(huán)境影響; (四)所得稅匯算鑒證應考慮可能出現的誤差。對于以下原因造成的鑒證結論差異,不屬于錯誤的鑒證結論: 1.對同一個被鑒證單位的同一個鑒證對象,經兩次及兩次以上的鑒證,不同鑒證人員發(fā)表的不同鑒證結論,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因為不同鑒證人員有違反稅法或未按規(guī)定執(zhí)行鑒證程序的行為,所造成的鑒證結論差異; 2.對同一個被鑒證單位的同一個鑒證對象,經兩次及兩次以上的鑒證,不同鑒證人員發(fā)表的不同鑒證結論,是由于鑒證的證據發(fā)生了變化,所造成的鑒證結論差異; 3. 對同一個被鑒證單位的同一個鑒證對象,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時,稅務檢查的結論與鑒證結論不一致時,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因為鑒證人員有違反稅法或未按規(guī)定執(zhí)行鑒證程序的行為,所造成的鑒證結論差異。
五、法定性原則 稅法強調法定性原則,對任何事項的確認都必須依法行事,有據可依,不能估計。稅務處理以法律為準繩,企業(yè)的稅款計算正確與否、繳納期限正確與否、納稅活動正確與否,均應以稅法為判斷標準。 六、證據的取得與分析評價 (一)鑒證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 注冊稅務師執(zhí)行財產損失鑒證業(yè)務時,對所獲取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進行評價,首先是考慮是否符合稅法規(guī)定。這有兩層含義,一是稅法規(guī)定要求提交的證據是否齊全,這是充分性的要求;二是是否按符合該類財產損失鑒證事項的鑒證需要和是否按稅法規(guī)定的渠道獲取證據,這是適當性的要求。 (二)鑒證證據的來源。 根據財產損失的有關文件規(guī)定,獲取一般財產損失鑒證證據的渠道有三個: 1.司法機關、公安機關、行政機關、專業(yè)技術鑒定部門等具有行政職能的機關事業(yè)單位; 2.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 3.被鑒證單位。 (三)證據的可靠性。 證據的可靠性受其來源和性質的影響,并取決于獲取證據的具體環(huán)境。 注冊稅務師通常按照下列原則考慮證據的可靠性: 1.從外部獨立來源獲取的證據比從其他來源獲取的證據更可靠; 2.內部控制有效時內部生成的證據比內部控制薄弱時內部生成的證據更可靠; 3.直接獲取的證據比間接獲取或推論得出的證據更可靠; 4.以文件記錄形式(無論是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存在的證據比口頭形式的證據更可靠; 5.從原件獲取的證據比從傳真或復印件獲取的證據更可靠。 (四)實施階段的鑒證程序。 審核鑒證實施階段或稱為審核鑒證外勤階段,是鑒證人員根據鑒證計劃對各項鑒證項目進行詳細審查,收集鑒證證據并進行評價,借以形成鑒證結論,實現鑒證目標的過程。鑒證實施階段的工作主要是鑒證測試,包括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兩大類,鑒證人員要通過鑒證測試,取得鑒證證據,形成工作底稿。 1.鑒證業(yè)務的程序。 對于財產損失鑒證業(yè)務,主要是對證據有效性、合法性的鑒證,因此可以省略內部控制地調查和初步評價。 對于財產損失鑒證業(yè)務,鑒證人員對被鑒證單位的內部控制應持職業(yè)懷疑態(tài)度,一般情況下都應省略內部控制的符合性測試,而直接進入實質性測試。 注冊稅務師對非貨幣資產損失的鑒證,應進行實地考察,確認損失的真實性,但不執(zhí)行盤點程序,在會計資料方面,僅就進貨發(fā)票、購銷合同、入庫單和盤點表等書面證據的充分性和必要性進行鑒證,確認存貨的所有權,認定損失的發(fā)生情況。 對納稅調整證據應執(zhí)行實質性測試,憑證的合法性、余額的正確性、申報程序的合法性等三個方面是主要鑒證對象。對于會計核算證據僅關注數字邏輯關系的正確性和會計處理方法的合規(guī)性。如果納稅人需要進行財務報表審計,應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準則的要求,另行委托注冊會計師辦理鑒證業(yè)務。財產損失鑒證過程中,注冊稅務師不能越位進行財務報表審計鑒證,在報告和工作底稿當中,不要涉及財務報表審計的內容。 2.實質性測試。 實質性測試,是指對賬戶余額進行檢查和評價而實施的鑒證程序。 經濟業(yè)務實質測試,是為了審定某類或某項經濟業(yè)務認定的恰當性; 余額實質測試,是為了審定某賬戶余額認定的適當性; 分析性測試,也稱分析性復核,鑒證人員運用分析性測試可為證實會計報表數據有關關系是否合理提供證據。 3.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1)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是指將要執(zhí)行的實質性測試程序的種類及其有效性。財產損失鑒證,有關實質性測試應包括經濟業(yè)務實質測試、余額實質測試和分析性測試等三類。 (2)實質性測試的時間。財產損失鑒證中實質性測試的時間,應選擇在每個年度財產損失發(fā)生后至稅法規(guī)定的申報終止日,為實質性測試的執(zhí)行業(yè)務期間。 (3)實質性測試的范圍,是指將要執(zhí)行的實質性測試所需的樣本和證據的數量。財產損失鑒證實質性測試的范圍,是指納稅人和中介機構在進行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時,應取得稅法規(guī)定應提交的證據和鑒證中需要補充的證據。財產損失鑒證的證據,包括會計核算證據和納稅調整證據。 (五)鑒證證據的收集。 在鑒證的實施階段進行的實質性測試中,鑒證人員需要運用鑒證分析方法獲取財產損失鑒證事項及有關數據是否合理的證據;運用抽樣法和查詢法、觀察法、核對法、驗算法等技術方法,直接審核財產損失項目金額,獲取財產損失項目金額是否正確、真實和完整的證據等。 鑒證證據,是指鑒證人員對鑒證對象的實際情況作出判斷、表明意見,并做出鑒證結論的依據。 鑒證證據,根據填報數據來源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一是法定證據,申請報批財產損失時稅法規(guī)定必須提交的有關文件資料; 二是會計核算證據,根據核算財產損失的有關會計科目收集的賬、證、表等信息資料; 三是納稅調整證據,根據稅法規(guī)定進行納稅調整所需的有關財產損失的文件資料。 (六)會計核算證據的取得。 交易證據包括:有關發(fā)生損失的資產事項購置的文件,如在建工程項目的立項批文、預算總額和建設批準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現場監(jiān)理施工進度報告等業(yè)務資料。 取得會計核算證據有兩種方式,一是鑒證人員根據財產損失的有關會計資料,通過實施抄錄、制表、驗算等鑒證程序,所形成的屬于工作底稿類的自制證據。二是鑒證人員對財產損失的有關會計資料,比較重要的文件資料、原始憑證等按程序取得的書面證據。 (七)納稅調整證據的取得。 取得納稅調整證據,一是鑒證人員根據涉及有關財產損失的文件資料,通過實施抄錄、制表、驗算等鑒證程序,所形成的屬于工作底稿類的自制證據。二是鑒證人員根據涉及有關財產損失的文件資料,按程序取得的書面證據。 (八)法定證據的取得。 (1)一般財產損失鑒證證據的來源 根據有關文件規(guī)定,獲取一般財產損失鑒證證據的渠道有三個,一是司法機關、公安機關、行政機關、專業(yè)技術鑒定部門等具有行政職能的機關事業(yè)單位;二是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三是被鑒證單位。 (2)金融企業(yè)呆帳損失鑒證證據的來源 根據有關文件規(guī)定,獲取金融企業(yè)呆帳損失鑒證證據的渠道有兩個,一是司法機關、公安機關、行政機關、專業(yè)技術鑒定部門等具有行政職能的機關事業(yè)單位;二是被鑒證單位。 (3)停止實物分房后的出售住房損失鑒證證據的來源 出售住房損失鑒證的證據,鑒證人員主要從被鑒證單位獲取。 (九)會計核算證據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會計核算證據執(zhí)行鑒證業(yè)務時,僅對會計數據邏輯關系和會計處理方法的合規(guī)性進行審核,不履行注冊會計師的報表鑒證程序。 在審核時發(fā)現的未按會計準則核算造成的應計未計會計事項,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應調整報告年度的有關會計事項,屬于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后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前的應調整本年度(即報告年度的次年)的匯算清繳事項。 (十)納稅調整證據的鑒證。 對于納稅調整證據的分析評價,應根據有關證據所反映的交易事項性質差異,將納稅調整證據分為時間性差異證據和永久性差異證據,然后進行納稅調整。 當年超標準列支的成本費用,應在申報時做納稅調整,不允許在以后年度結轉銷售成本時再調整。 (十一)法定證據的鑒證。 對于法定證據的分析評價,是依據有關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稅收法規(guī)文件,評價是否按規(guī)定提交有關證據資料,并就其充分性和適當性發(fā)表鑒證意見。
第二章 財產損失鑒證實務
第九條 現金損失鑒證實務 一、《財產損失準則》規(guī)定的“現金損失”鑒證要求 《財產損失準則》規(guī)定的現金損失鑒證的審核事項共有7項,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屬于符合性測試內容的1-2項,二是屬于實質性測試內容的3-7項,引用“13號令”第十九條規(guī)定。 《財產損失準則》“二、貨幣資產損失的審核”的“(一)現金損失的審核”規(guī)定了現金損失的審核要求。具體是: (一)評價有關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二)抽查憑證,并與總賬、明細賬核對。 (三)略。 (四)略。 (五)略。 (六)略。 (七)略。 二、現金損失鑒證實務 注冊稅務師在執(zhí)行鑒證業(yè)務時,可以省略屬于符合性測試內容的第1-2項。 注冊稅務師對現金損失進行鑒證,應針對鑒證對象取得會計核算證據和納稅調整證據,主要是對下列事項執(zhí)行鑒證程序并發(fā)表意見: (一)通過賬證表審核、現金盤點表,取得會計核算證據; (二)核準現金短缺金額; (三)根據確認管理責任和賠償責任的文件,驗證責任劃分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 (四)對偷盜、縱火等刑事犯罪造成的現金損失,應根據公安部門的證據材料確認損失情況; (五)計算確認賠償金額、損失金額。 第十條 壞賬損失鑒證實務 一、《財產損失準則》規(guī)定的“壞賬損失”鑒證要求 《財產損失準則》規(guī)定的壞賬損失鑒證的審核事項共有5項,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屬于符合性測試內容的1項,二是屬于實質性測試內容的2-3項,三是第4、5項,引用“13號令”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 《財產損失準則》“二、貨幣資產損失的審核”的“(二)壞賬損失的審核”規(guī)定了壞賬損失的審核要求。具體是: (一)評價有關壞賬準備及壞賬損失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二)確認應收賬款的存在,并為申報企業(yè)所有。 1.獲取應收、預付賬款明細表與總賬及明細賬核對一致; 2.審核應收及預付款項發(fā)生、結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采用下列步驟確認應收、預付款是否真實存在: (1)審核構成該筆債權的相關文件資料(契約、定購單、發(fā)票、運貨單據等); (2)抽查對應賬戶,以確認賬務處理是否正確。 (三)審核壞賬損失的合理性和真實性。 1.申報企業(yè)采用備抵法核算損失的,實施如下審核程序: (1)復核壞賬準備金計算書,當期壞賬準備計算是否準確; (2)審核壞賬損失的相關會計處理及稅務處理是否正確。 2.逐筆審核壞賬損失的原因及有關證明資料,確認壞賬發(fā)生的真實性及計算的準確性,并確認是否符合稅法規(guī)定的條件。 3.審核企業(yè)關聯方之間的往來賬款。關聯方之間的往來賬款不得確認為壞賬。但關聯企業(yè)的應收賬款,經法院判決債務方破產后,破產企業(yè)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部分,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債權方企業(yè)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稅前扣除。 (四)獲取充分必要的證據。(略) (五)確認壞賬損失稅前扣除的金額。(略) 二、壞賬損失鑒證實務 注冊稅務師對壞賬損失的會計核算證據、納稅調整證據和法定證據進行鑒證,執(zhí)行本指南第八條第六款規(guī)定的鑒證程序。 對以前年度超標準計提的壞賬準備,在計提年度的匯算清繳時,已做納稅調增處理。在壞賬損失發(fā)生年度的匯算清繳中,應當把計提年度調增的超標準計提并已做納稅調增的壞賬準備,作為可轉回的時間性差異計入壞賬損失金額。 第十一條 存貨損失鑒證實務 一、《財產損失準則》規(guī)定的“存貨損失”鑒證要求 《財產損失準則》規(guī)定的存貨損失鑒證的審核事項共有5項,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屬于符合性測試內容的第2條,二是屬于實質合性測試內容的第3條,三是第1、4、5條,引用“13號令”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 《財產損失準則》“三、非貨幣性資產損失的審核”的“(一)存貨損失的審核”規(guī)定了存貨損失的審核要求。具體規(guī)定如下: (一)略。 (二)存貨損失真實性的審核。 1.評價有關存貨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2.確認存貨盤點日盤虧數量。 (1)對已盤點存貨數量實施抽查; (2)獲取盤點匯總表副本進行復核,并選擇金額較大、收發(fā)頻繁等存貨項目作為重要的存貨項目,與存貨明細賬核對; (3)審核存貨盤點,獲取存貨盤點盈虧調整記錄。重大盤虧事項是否已獲得必要解釋;盤虧事項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并已獲批準;盤虧事項賬務調整是否已及時入賬,非正常損失的外購貨物及產成品、在產品所耗用的外購項目的進項稅額是否按規(guī)定轉出,并同時確認為損失。 3.獲取并審核納稅人存貨盤點計劃及存貨盤點表,評價存貨盤點的可信程度。 (三)報廢、毀損存貨的審核。到現場察看存貨的現狀,并記錄、拍照等。 (四)略。 (五)略。 二、存貨損失鑒證實務 (一)證據取得。 注冊稅務師對存貨損失進行鑒證,取得法定證據后,應針對鑒證對象按下列步驟取得會計核算證據和納稅調整證據。 1.確認判斷虧損原因,針對盤虧、變質、淘汰、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造成的六類存貨損失分別取證。一要取得稅法規(guī)定申報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交的證據,二是取得會計核算證據。 2.應取得的會計核算證據主要有以下事項: (1)存貨所有權的證據; (2)存貨初始計價合理性的證據; (3)存貨減值準備納稅調整的證據。 (二)存貨損失發(fā)生情況的鑒證。 1.盤虧損失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盤虧存貨損失的鑒證時,應關注與損失有關的存貨盤點過程,鑒證存貨所有權及損失發(fā)生情況,并對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作出評價。 2.報廢、毀損存貨損失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報廢、毀損存貨損失的鑒證,應取得有關證據,并對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作出評價。 3.被盜存貨損失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被盜存貨損失的鑒證,應取得有關證據,并對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作出評價。 4.存貨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存貨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鑒證,應取得有關證據,并對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作出評價。 (三)所有權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非貨幣資產損失的鑒證,不執(zhí)行盤點程序,僅就進貨發(fā)票、購銷合同、入庫單和盤點表等書面證據的充分性和必要性進行鑒證,確認存貨的所有權,認定損失的發(fā)生情況。 (四)取得存貨初始計價差異事項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存貨初始計價的差異事項進行鑒證,并進行納稅調整,應關注以下問題: 1.審核是否符合會計制度的要求; 2.審核投資者投入和接受捐贈的存貨差異是否符合納稅調整的要求。 (五)可轉回的存貨減值準備時間性差異的鑒證。 在計算存貨的財產損失金額時,應按存貨賬面凈值,加上計提稅前沒有扣除的減值準備,作為應確認的財產損失金額。 對于在日常計提的其他各類準備金,稅法不允許稅前扣除,在發(fā)生財產損失時,對于以前年度已經納稅調增的其他各類準備金,允許確認為損失金額。 對以前年度計提的存貨減值準備,在計提年度的匯算清繳時,已做納稅調增處理。在存貨損失發(fā)生年度的匯算清繳中,應當把計提年度調增的計提并已做納稅調增的存貨減值準備,作為可轉回的時間性差異計入存貨損失金額。 (六)存貨損失金額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存貨損失金額執(zhí)行鑒證業(yè)務時,應以存貨賬面價值為基數,扣除稅法規(guī)定的可收回金額以及責任和保險賠款之后的余額,確認為存貨損失金額。 (七)不允許稅前扣除的存貨損失。 注冊稅務師鑒證存貨損失,應關注稅法規(guī)定的不允許確認財產損失的存貨。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損失鑒證實務 一、《財產損失準則》規(guī)定的“固定資產損失”鑒證要求 《財產損失準則》規(guī)定的固定資產損失鑒證的審核事項共有5項,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屬于符合性測試內容的第2條,二是第1、3、4、5條,引用“13號令”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 《財產損失準則》“三、非貨幣性資產損失的審核”的“(二)固定資產損失的審核”規(guī)定了固定資產損失的審核要求。具體規(guī)定如下: (一)略。 (二)固定資產損失真實性審核。 1.評價固定資產管理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2.評價固定資產計價對應繳所得稅的影響,審核固定資產計價是否符合稅法及有關規(guī)定。 3.審核房屋產權證、車輛運營證、船舶船籍證明等所有權證明文件,確定固定資產是否歸被審核單位所有。 (1)通過核對購貨合同、發(fā)票、保險單、運單等資料,抽查測試其計價是否正確,授權批準手續(xù)是否齊備,會計處理是否正確; (2)審核竣工決算、驗收和移交報告是否正確,與在建工程的相關記錄是否核對相符; (3)審核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是否按投資各方確認價值入賬,是否有評估報告并經有關部門或有資質的機構確認,交接手續(xù)是否齊全。 (三)略。 (四)略。 (五)略。 二、固定資產損失鑒證實務 注冊稅務師對固定資產損失的會計核算證據、納稅調整證據和法定證據進行鑒證,執(zhí)行本指南第八條第六款規(guī)定的鑒證程序。 (一)固定資產損失發(fā)生情況的鑒證。 1.盤虧損失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盤虧固定資產損失的鑒證時,應關注與損失有關的固定資產盤點過程,鑒證固定資產所有權及損失發(fā)生情況。 2.報廢、毀損固定資產損失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報廢、毀損固定資產損失的鑒證,一要取得有關的證據,并對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作出評價;二要按規(guī)定計算損失金額,一般方法是:報廢、毀損固定資產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及保險賠償或責任賠償后的余額,作為損失金額。 3.被盜固定資產損失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被盜固定資產損失的鑒證,一要注意,所取得的證據中,來源于公安部門的證據是主要證據或稱前提證據,其他的賠償證據為次要證據;二要注意,計算被盜固定資產損失的金額時,沒有變價收入這個因素,是以賬面價值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賠償后的余額,作為損失金額。 4.固定資產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固定資產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鑒證,一要取得有關的證據,并對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作出評價;二要按規(guī)定計算損失金額,一般方法是: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扣除變價收入、可收回金額以及責任和保險賠款后,再確認發(fā)生的財產損失。 (二)固定資產所有權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固定資產損失的鑒證,同樣不執(zhí)行盤點程序,僅就進貨發(fā)票、購銷合同、入庫單和盤點表等書面證據的充分性和必要性進行鑒證,確認固定資產的所有權,認定損失的發(fā)生情況。 對發(fā)生損失的各類固定資產,鑒證人員應通過以下方法獲取、匯集不同的證據以確定其是否確實歸被鑒證單位所有: (1)對外購的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應審核購貨發(fā)票、購貨合同等予以確定; (2)對于房地產類固定資產,需查閱有關的合同、產權證明、財產稅單、抵押借款的還款憑據、財產保險單等書面文件來確定; (3)對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應驗證有關租賃合同; (4)對汽車等運輸設備,應驗證有關行駛證、運營證等證照。 (三)取得固定資產初始計價差異事項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固定資產初始計價的差異事項進行鑒證,并進行納稅調整,應關注以下問題: 1.審核是否符合會計制度的要求; 2.審核投資者投入、接受捐贈、融資租入和盤盈的固定資產差異是否符合納稅調整的要求。 (四)可轉回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時間性差異的鑒證。 在計算固定資產的財產損失金額時,應按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加上計提稅前沒有扣除的減值準備,作為應確認的財產損失金額。 對以前年度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計提年度的匯算清繳時,已做納稅調增處理。在固定資產損失發(fā)生年度的匯算清繳中,應當把計提年度調增的計提并已做納稅調增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作為可轉回的時間性差異計入固定資產損失金額。 (五)固定資產折舊以前年度納稅調整的鑒證。 對于納稅人發(fā)生損失的固定資產以前年度所做的折舊納稅調整金額,在報損時應作為轉回的時間性差異,作為財產損失的計算因素,做與以前年度相反的納稅調整,并入該樣固定資產損失的凈值。 注冊稅務師應取得以前年度匯算清繳納稅調整的申報資料,進行納稅調整,沒有取得相關證據,不得做納稅調整。 (六)固定資產損失金額的鑒證。 對固定資產損失金額執(zhí)行鑒證業(yè)務時,應以原值為基數,扣除稅法規(guī)定的以前年度已稅前扣除的折舊額、攤銷額、可回收金額之后的余額,確認為固定資產損失金額。 (七)不允許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損失。 鑒證固定資產損失,應關注稅法規(guī)定的不允許確認財產損失的固定資產。 第十三條 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資損失鑒證實務 工程物資損失鑒證對照存貨鑒證程序,執(zhí)行鑒證業(yè)務。在建工程損失鑒證,執(zhí)行下列程序。 一、《財產損失準則》規(guī)定的“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資損失”鑒證程序 《財產損失準則》規(guī)定的在建工程及其他資產損失鑒證的審核事項共有5項,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屬于符合性測試內容的第2條,二是屬于實質性測試內容的第3條,三是第1、4、5條,引用“13號令”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 《財產損失準則》“三、非貨幣性資產損失的審核”的“(三)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資損失的審核”規(guī)定了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資損失的審核要求。具體規(guī)定如下: (一)略。 (二)確認在建工程及其他資產的存在,并為申報企業(yè)所有。 1.獲取或編制在建工程及其他資產遞延資產明細表,復核加計正確。 2.抽查重要的原始憑證,審核在建工程及其他資產增加的合法性和真實性,查閱有關合同、協(xié)議等資料和支出憑證,是否經授權批準,會計處理是否正確。 3.在建工程及其他資產狀態(tài)的審核。到現場察看在建工程及其他資產的現狀,并記錄、拍照等。 (三)略。 (四)略。 二、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資損失鑒證實務 注冊稅務師對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資損失的會計核算證據、納稅調整證據和法定證據進行鑒證,執(zhí)行本指南第八條第六款規(guī)定的鑒證程序。 (一)停建、廢棄和報廢、拆除的在建工程損失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停建、廢棄和報廢、拆除的在建工程損失進行鑒證時,一要取得有關證據,并對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作出評價;二要按規(guī)定計算損失金額,一般方法是:停建、廢棄和報廢、拆除的在建工程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后的余額部分,作為損失金額。 (二)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毀損的在建工程損失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毀損的在建工程損失進行鑒證時,一要取得有關證據,并對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作出評價;二要按規(guī)定計算損失金額,一般方法是: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毀損的在建工程賬面價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及責任賠償后的余額,作為損失金額;三要鑒證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的實際發(fā)生情況,并對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與納稅人所報財產損失的因果關系發(fā)表意見。 (三)可轉回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時間性差異的鑒證。 在計算在建工程損失金額時,應按在建工程賬面價值,加上計提稅前沒有扣除的減值準備,作為應確認的財產損失金額。 對以前年度計提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在計提年度的匯算清繳時,已做納稅調增處理。在在建工程損失發(fā)生年度的匯算清繳中,應當把計提年度調增的計提并已做納稅調增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作為可轉回的時間性差異計入在建工程損失金額。 第十四條 無形資產損失鑒證實務 一、《財產損失準則》規(guī)定的“無形資產損失”鑒證要求 《財產損失準則》規(guī)定的無形資產損失鑒證的審核事項共有3項,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屬于實質性測試內容的第1條,二是第2、3條,引用“13號令”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 《財產損失準則》“四、無形資產損失的審核”規(guī)定了無形資產損失的審核要求。具體規(guī)定如下: (一)確認無形資產的存在并為申報企業(yè)所有。 1.獲取或編制無形資產明細表,復核加計正確,并與總賬數和明細賬合計數核對是否相符。 2.審核無形資產的權屬證書原件、專利技術的持有和保密狀況等,并獲取有關協(xié)議和董事會紀要等文件、資料,審核無形資產的性質、構成內容、計價依據,確定無形資產的存在性。 3.評價無形資產計價對應繳所得稅的影響,審核無形資產計價是否符合稅法及其有關規(guī)定。 4.審核無形資產各項目的攤銷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是否與上期一致,若改變攤銷政策,審核其依據是否充分。審核本期攤銷額及其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是否正確。 (1)除另有規(guī)定者外,外購商譽的攤銷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2)外購無形資產的價值,包括買價和購買過程中發(fā)生的相關費用。企業(yè)自行研制開發(fā)無形資產,應對研究開發(fā)費用進行準確歸集,凡在發(fā)生時已作為研究開發(fā)費直接扣除的,該項無形資產使用時,不得再分期攤銷; (3)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給國家或其他納稅人的土地出讓價款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期間內平均攤銷; (4)購買的計算硬件所附帶的軟件,未單獨計價的,應并入計算機硬件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單獨計價的軟件,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 (二)略。 (三)略。 二、無形資產損失鑒證實務 注冊稅務師對無形資產損失的會計核算證據、納稅調整證據和法定證據進行鑒證,執(zhí)行本指南第八條第六款規(guī)定的鑒證程序。 (一)無形資產損失發(fā)生情況的鑒證。 對無形資產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進行鑒證時,應取得有關的證據,并對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作出評價。 對自行研究和開發(fā)的無形資產損失,應驗證初始計價只包含注冊費、律師費等取得時的支出,沒有將開發(fā)費用計入損失金額。 (二)所有權的鑒證。 對無形資產損失的鑒證,鑒證人員應通過以下方法獲取、匯集不同的證據以確定其是否確實歸被鑒證單位所有: 1.對外購無形資產應就采購發(fā)票、購銷合同、驗收單等書面證據的充分性和必要性進行鑒證,確認無形資產的所有權,認定損失的發(fā)生情況; 2.對自行研究和開發(fā)的無形資產,應審驗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無形資產時的有關證據資料; 3.對投資者投入、債務重組取得、非貨幣交易換入和接受捐贈取得的無形資產,應審驗交易合同、產權資料、會計核算資料,證明產權情況賬實相符。 (三)取得無形資產初始計價差異事項的鑒證。 對無形資產初始計價的差異事項進行鑒證,并進行納稅調整,應關注以下問題: 1.審核是否符合會計制度的要求; 2.審核自行開發(fā)、債務重組、非貨幣性交易換入、投資者投入和接受捐贈取得無形資產差異是否符合納稅調整的要求。 (四)可轉回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時間性差異的鑒證。 在計算無形資產損失金額時,應按無形資產賬面凈值,加上計提稅前沒有扣除的減值準備,作為應確認的財產損失金額。 對以前年度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在計提年度的匯算清繳時,已做納稅調增處理。在無形資產損失發(fā)生年度的匯算清繳中,應當把計提年度調增的計提并已做納稅調增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作為可轉回的時間性差異計入無形資產損失金額。 (五)無形資產攤銷以前年度納稅調整金額。 對于納稅人發(fā)生損失的無形資產以前年度所做的攤銷納稅調整金額,在報損時應作為轉回的時間性差異,作為財產損失的計算因素,做與以前年度相反的納稅調整,并入該樣無形資產損失的凈值。 注冊稅務師應取得以前年度匯算清繳納稅調整的申報資料,進行納稅調整,沒有取得相關證據,不得做納稅調整。 (六)無形資產損失金額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無形資產損失金額執(zhí)行鑒證業(yè)務時,應以原值為基數,扣除稅法規(guī)定的以前年度已稅前扣除的攤銷額、可回收金額之后的余額,確認為無形資產損失金額。 (七)不允許確認財產損失的無形資產。 注冊稅務師鑒證無形資產損失,應關注稅法規(guī)定的不允許確認財產損失的無形資產。 第十五條 投資損失鑒證實務 一、《財產損失準則》規(guī)定的“投資損失”鑒證要求 《財產損失準則》規(guī)定的投資損失鑒證的審核事項共有3項,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屬于實質性測試內容的第1條,二是第2、3條,引用“13號令”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 《財產損失準則》“五、投資損失的審核”規(guī)定了投資損失的審核要求。具體如下: (一)確認投資的存在并為申報企業(yè)所有。 1.短期投資。 (1)獲取或編制短期投資明細表,復核加計正確,并與總賬數和明細賬合計數核對是否相符,結合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和委托貸款科目與報表數核對是否相符。 (2)獲取股票、債券及基金賬戶對賬單,與明細賬余額核對,審核期末資金賬戶余額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必要時,向證券公司等發(fā)函詢證。 (3)獲取期貨賬戶對賬單,與明細賬余額核對,審核期末資金賬戶余額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必要時,向期貨公司發(fā)函詢證。 (4)監(jiān)盤庫存有價證券,并與相關賬戶余額進行核對,如有差異,應查明原因,并作出記錄或進行適當調整。 (5)對在外保管的有價證券,查閱有關保管的證明文件。必要時,向保管人函證。 (6)審核申報損失的短期投資增加項目的記賬憑證及其原始憑證是否完整合法,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審核短期投資成本的確定是否符合相關規(guī)定。 2.長期投資。 (1)獲取或編制長期股權投資明細表,復核加計正確,并與總賬數和明細賬合計數核對相符,結合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與報表數核對相符。 (2)審核申報損失的長期投資的原始憑證,對于增加的項目要核實其入賬基礎是否符合投資合同、協(xié)議的有關規(guī)定,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對于減少的項目要核實其變動原因及授權批準手續(xù)。 (3)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長期股權投資時,審核其初始投資成本是否為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付的相關稅費。 (4)審核股票權證等憑據,核對其所有權及金額。必要時,應向被投資單位函證投資單位的投資額、持股比例及被審計單位發(fā)放股利情況。若股票權證等已提供質押或受到其他約束的,應取證(或函證),提請被審計單位作適當披露。 3.債權投資。 (1)獲取或編制長期債權投資明細表,復核加計正確,并與總賬數和明細賬合計數核對相符,結合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和委托貸款科目與報表數核對相符。 (2)審核申報損失的債券投資的原始憑證,對于增加的項目要核實其入賬基礎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對于減少的項目要核實其變動原因及授權批準手續(xù)。 (3)監(jiān)盤庫存有價證券,取得盤點表,核對其所有權及金額。 (二)略。 (三)略。 二、投資損失鑒證實務 注冊稅務師對投資損失的會計核算證據、納稅調整證據和法定證據進行鑒證,執(zhí)行本指南第八條第六款規(guī)定的鑒證程序。 (一)投資損失發(fā)生情況的鑒證。 對投資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鑒證,一要取得有關的證據,并對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作出評價;二要按規(guī)定計算損失金額,一般方法是: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投資賬面價值,扣除變價收入、可收回金額以及責任和保險賠款后,再確認發(fā)生的財產損失。 (二)所有權的鑒證。 對投資損失的鑒證,鑒證人員應審驗交易合同、產權資料、會計核算資料,證明產權情況賬實相符,確定其是否確實歸被鑒證單位所有。 (三)可轉回的投資減值準備時間性差異的鑒證。 在計算投資的財產損失金額時,應按存貨賬面凈值,加上計提稅前沒有扣除的減值準備,作為應確認的財產損失金額。 對于在日常計提的其他各類準備金,稅法不允許稅前扣除,在發(fā)生財產損失時,對于以前年度已經納稅調增的其他各類準備金,允許確認為損失金額。 對以前年度計提的投資減值準備,在計提年度的匯算清繳時,已做納稅調增處理。在投資損失發(fā)生年度的匯算清繳中,應當把計提年度調增的計提并已做納稅調增的投資減值準備,作為可轉回的時間性差異計入投資損失金額。 (四)不允許確認財產損失的投資。 注冊稅務師鑒證投資損失,應關注稅法規(guī)定的不允許確認財產損失的投資。 第十六條 資產評估損失鑒證實務 一、《財產損失準則》規(guī)定的“資產評估損失”鑒證要求 《財產損失準則》規(guī)定的資產評估損失鑒證的審核事項共有3項,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屬于實質性測試內容的第1、3條,二是第2條,引用“13號令”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 《財產損失準則》“六、其他資產損失的審核”的“(一)資產評估損失的審核”規(guī)定了資產評估損失的審核要求。具體如下: (一)確認評估資產的存在,審核申請資產評估損失稅前扣除是否符合規(guī)定條件。 1.獲取資產評估報告和附件,并與總賬數和明細賬記錄的資產評估損失額核對是否相符。 2.審核各項資產評估確認的損失是否符合稅收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 (二)略。 (三)確認資產評估損失稅前扣除的金額。計算企業(yè)確已形成的資產評估損失稅前扣除的具體金額。 二、資產評估損失鑒證實務 對資產評估損失的會計核算證據、納稅調整證據和法定證據進行鑒證,執(zhí)行本指南第八條第六款規(guī)定的鑒證程序。 (一)資產評估損失發(fā)生情況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清產核資和企業(yè)改組發(fā)生資產評估損失的鑒證,一要取得有關的證據,并對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作出評價;二要按評估報告和有關確認文件,認定的評估損失金額計算確認財產損失金額。 (二)所有權的鑒證。 對發(fā)生評估損失的資產,應比照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投資等財產損失確認中,有關所有權的鑒證的方法,分項確定其是否確實歸被鑒證單位所有。 (三)資產減值準備、折舊攤銷等差異調整事項。 對發(fā)生評估損失的資產,其減值準備、折舊攤銷等差異調整事項,應比照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投資等財產損失確認中,有關差異調整事項的鑒證方法,分項計算確定調整金額。 第十七條 其他特殊財產損失鑒證實務 一、《財產損失準則》規(guī)定的“其他特殊財產損失”鑒證要求 (一)搬遷、征用資產損失的審核。 《財產損失準則》規(guī)定的搬遷、征用資產損失鑒證的審核事項共有3項,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屬于實質性測試內容的第1、3條,二是第2條,引用“13號令”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 《財產損失準則》“六、其他資產損失的審核”的“(二)搬遷、征用資產損失的審核”規(guī)定了搬遷、征用資產損失的審核要求。具體規(guī)定如下: 1.確認因政府規(guī)劃搬遷、征用資產的存在,審核申請該項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條件。 (1)獲取政府規(guī)劃搬遷、征用的資產明細表,復核加計正確,并與總賬數和明細賬合計數核對是否相符。 (2)審核因政府規(guī)劃搬遷、征用的資產損失是否有明確的法律、政策依據; (3)審核因政府規(guī)劃搬遷、征用的資產損失是否屬于政府行為。 2.(略) 3.確認搬遷、征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金額。計算企業(yè)因政府規(guī)劃搬遷、征用確已形成的財產損失,并扣除政府拆遷補償等收入后的余額,確認該項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具體金額。 (二)擔保資產損失的審核。 《財產損失準則》規(guī)定的擔保資產損失鑒證的審核事項共有3項,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屬于實質性測試內容的第1條,二是第2、3條,引用“13號令”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 《財產損失準則》“六、其他資產損失的審核”的“(三)擔保資產損失的審核”規(guī)定了擔保資產損失的審核要求。具體規(guī)定如下: 1.確認擔保資產存在并為申報企業(yè)所有。獲取擔保損失明細表,復核加計正確,并與總賬數和明細賬合計數核對是否相符。 2.略。 3.略。 (三)抵押資產損失的審核。 《財產損失準則》規(guī)定的抵押資產損失鑒證的審核事項共有4項,都屬于實質性測試內容。 《財產損失準則》“六、其他資產損失的審核”的“(四)抵押資產損失的審核”規(guī)定了抵押資產損失的審核要求。具體規(guī)定如下: 1.確認抵押資產為申報企業(yè)所有。 2.取得企業(yè)未能按期贖回抵押資產的相關資料。 3.取得抵押資產被拍賣或變賣的證明材料。 4.確認抵押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金額。依據抵押資產賬面凈值扣除變賣收入后的余額,確認抵押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具體金額。 二、其他特殊財產損失鑒證實務 注冊稅務師對其他特殊財產損失的會計核算證據、納稅調整證據和法定證據進行鑒證,執(zhí)行本指南第八條第六款規(guī)定的鑒證程序。 (一)其他財產損失發(fā)生情況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搬遷征用資產、擔保資產、抵押資產等其他財產損失的鑒證,一要取得有關的證據,并對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作出評價;二要按規(guī)定計算損失金額,一般方法是:搬遷征用資產、擔保資產、抵押資產的賬面價值,扣除變價收入、可收回金額以及責任和保險賠款后,再確認發(fā)生的財產損失。 (二)所有權的鑒證。 對搬遷征用資產、擔保資產、抵押資產等其他財產損失的資產,應比照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投資等財產損失確認中,有關所有權的鑒證的方法,分項確定其是否確實歸被鑒證單位所有。 (三)資產減值準備、折舊攤銷等差異調整事項。 對發(fā)生搬遷征用資產、擔保資產、抵押資產等其他財產損失的資產,其減值準備、折舊攤銷等差異調整事項,應比照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投資等財產損失確認中,有關差異調整事項的鑒證方法,分項計算確定調整金額。
第三章 金融企業(yè)呆帳損失鑒證實務
第十八條 金融企業(yè)呆賬損失鑒證要求 一、《財產損失準則》規(guī)定的“金融企業(yè)呆賬損失”鑒證要求 《財產損失準則》規(guī)定的金融企業(yè)呆帳損失鑒證的審核事項共有3項,都屬于實質性測試內容。 《財產損失準則》“七、金融企業(yè)呆賬損失的審核”規(guī)定了金融企業(yè)呆賬損失的審核要求。具體如下: (一)確認財產的存在并為申報企業(yè)所有。 1.獲取或編制短期貸款(長期貸款)明細表,復核加計正確,并與報表數、總賬數和明細賬合計數核對是否相符。 2.獲取并審核貸款合同、協(xié)議、貸款證(或IC卡)及授權批準或其他有關資料和借款憑證(借據),確認貸款的真實性,并與會計記錄核對。 3.審核申報損失貸款的償還情況,核對會計記錄和原始憑證。 4.向借款單位函證,并與貸款期末余額核對。 5.對于以財產抵押的貸款,應注意有關抵押資產的所有權歸屬和貸款合同規(guī)定的限制條款。 (二)取得充分必要的證據。 金融企業(yè)發(fā)生符合稅法規(guī)定的各類呆賬損失,應提供或取得下列證明材料: 1.借款人或被投資企業(yè)的貸款和投資合同、發(fā)放貸款和投資憑證及相關材料。 2.法院、公安、工商、企業(yè)主管等部門、保險企業(yè)等單位出具的呆賬損失的相關證明材料。 3.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4.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提供或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并終止法人資格,金融企業(yè)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債權的相關證明材料;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民法通則及其有關規(guī)定宣告失蹤或者死亡,金融企業(yè)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并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債權的相關證明材料;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貸款;或者保險賠償清償后,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債務,金融企業(yè)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債權的相關證明材料; (4)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市、區(qū))及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終止法人資格,金融企業(yè)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清償后,未能收回債權的相關證明材料; (5)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金融企業(yè)經追償后確實無法收回債權的相關證明材料; (6)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yè)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zhí)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zhí)行,法院裁定終結執(zhí)行后,金融企業(yè)仍無法收回債權的相關證明材料; (7)由于上述(1)至(6)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yè)對依法取得的抵債資產,按評估確認的市場公允價值入賬后,扣除抵債資產接收費用,小于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債權的相關證明材料; (8)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fā)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于上述(1)至(7)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yè)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墊款的相關證明材料; (9)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具有投資權的金融企業(yè)的對外投資,由于被投資企業(yè)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并終止法人資格的,經金融企業(yè)對被投資企業(yè)清算和追償后仍無法收回股權的相關證明材料; (10)銀行卡被偽造、冒用、騙領而發(fā)生的應由銀行承擔的凈損失的相關證明材料; 助學貸款逾期后,銀行在確定的有效追索期內,并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和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無法收回貸款的相關證明材料; 金融企業(yè)發(fā)生的除貸款本金和應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不含關聯企業(yè)之間的往來賬款)的相關證明材料; 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債權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確認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的金額。 對于符合稅法規(guī)定允許在稅前扣除的呆賬損失,應當按照金融企業(yè)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或凈損失,確認稅前扣除的呆賬損失的具體金額。下列債權或者股權不得作為呆賬損失稅前扣除: 1.借款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不論何種原因,未按期償還的金融企業(yè)債權; 2.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者懸空的金融企業(yè)債權; 3.行政干預逃廢或者懸空的金融企業(yè)債權; 4.金融企業(yè)未向借款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5.金融企業(yè)發(fā)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 6.其他不應當核銷的金融企業(yè)債權或者股權。 二、金融企業(yè)呆賬損失鑒證實務 注冊稅務師對金融企業(yè)呆賬損失的會計核算證據、納稅調整證據和法定證據進行鑒證,執(zhí)行本指南第八條第六款規(guī)定的鑒證程序。 (一)可轉回的呆賬準備時間性差異的鑒證。 對以前年度超標準計提的呆賬準備,在計提年度的匯算清繳時,已做納稅調增處理。在呆賬損失發(fā)生年度的匯算清繳中,應當把計提年度調增的超標準計提并已做納稅調增的呆賬準備,作為可轉回的時間性差異計入呆賬損失金額。 (二)呆賬損失永久性差異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呆賬損失進行鑒證,應關注下列兩項,稅法允許稅前扣除會計制度未做具體規(guī)定的永久性差異,并進行納稅調整: 1.對其他逾期3年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 2.對銀行卡凈損失和無法收回的助學貸款; 3.抵債資產。 (三)不允許稅前扣除的呆賬損失。 注冊稅務師鑒證呆賬損失,應關注稅法規(guī)定的不允許確認財產損失的呆賬。
第四章 債務重組損失鑒證實務
第十九條 債務重組損失的鑒證要求 注冊稅務師對債務重組損失的會計核算證據、納稅調整證據和法定證據進行鑒證,執(zhí)行本指南第八條第六款規(guī)定的鑒證程序。注冊稅務師執(zhí)行鑒證業(yè)務時,應根據債務重組方式分別選擇相應的納稅調整方法,并關注關聯方之間讓步債務重組的合理性、合法性。 一、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 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的方式進行債務重組,注冊稅務師進行鑒證時,執(zhí)行第十條壞賬損失的鑒證要求。 二、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 (一)債權人收到存貨資產。 在接受商品時,收到商品的計稅成本對銷售成本影響并未形成,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當該商品銷售時,收到商品的計稅成本會影響到債權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債權人應當進行納稅調整。 債權人接受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小于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其差額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債權人將讓步的金額一并在接受存貨的賬面價值中反映,應分別確定讓步的金額和非現金資產的計稅成本,分別進行納稅調整。 (二)債權人收到的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 注冊稅務師對債權人收到的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鑒證,應分步進行,第一步,確定債權人在債務重組時債務重組收益或損失,調增或調減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第二步,將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按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或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平均,逐年調增或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三、以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 注冊稅務師對以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進行鑒證,應當將債權人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確認為該項投資的計稅成本。兩者的差異在于債務重組所得(或損失)和股權投資計稅成本的確認,債務重組所得(或損失)應調整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四、修改條件債務重組 注冊稅務師對以修改條件債務重組進行鑒證,應根據確定性、合理性、合法性原則,分析評價債務人與債權人在債務重組時,雙方以書面協(xié)議方式確認的損失金額。對符合確定性、合理性、合法性原則的,可以做為稅前可以扣除的債務重組損失。 五、債權人計提壞賬準備的可轉回時間性差異 對債權人以前年度超標準計提的壞賬準備,在計提年度的匯算清繳時,已做納稅調增處理。在債務重組發(fā)生年度的匯算清繳中,應當把計提年度調增的超標準計提并已做納稅調增的壞賬準備,作為可轉回的時間性差異計入債務重組損失金額。
第五章 出售住房損失鑒證實務
第二十條 出售住房損失鑒證要求 一、《財產損失準則》規(guī)定的“出售住房損失鑒證”鑒證要求 《財產損失準則》規(guī)定的出售住房損失鑒證的審核事項共有6項,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屬于實質性測試內容的第1條,二是屬于國稅發(fā)[2001]39號關于出售住房損失鑒證必須取得的法定證據的規(guī)定的第2-6條,三是出售住房損失金額的計算方法的第6條。 《財產損失準則》“六、其他資產損失的審核”的“(五)出售住房損失的審核”規(guī)定了出售住房損失的審核要求。具體如下: (一)確認資產的存在,并為申報企業(yè)所有。 1.獲取企業(yè)出售房改住房明細表(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權和全部或部分產權); 2.復核加計正確,并與總賬、明細賬核對是否相符。 (二)略。 (三)略。 (四)略。 (五)略。 (六)略。 二、出售住房損失鑒證實務 注冊稅務師對出售住房損失的會計核算證據、納稅調整證據和法定證據進行鑒證,執(zhí)行本指南第八條第六款規(guī)定的鑒證程序。 (一)出售住房損失發(fā)生情況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出售住房損失進行鑒證時,應取得有關的證據,并對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作出評價。 (二)出售住房所有權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出售住房損失的鑒證,就立項書、購置住房發(fā)票、購銷或施工合同、竣工驗收證明等書面證據的充分性和必要性進行鑒證,確認出售住房的所有權,認定損失的發(fā)生情況。 (三)可轉回的出售住房減值準備時間性差異的鑒證。 在計算出售住房的財產損失金額時,應按所出售住房賬面凈值,加上計提稅前沒有扣除的減值準備,作為應確認的財產損失金額。 對以前年度計提的出售住房減值準備,在計提年度的匯算清繳時,已做納稅調增處理。在出售住房損失發(fā)生年度的匯算清繳中,應當把計提年度調增的計提并已做納稅調增的出售住房減值準備,作為可轉回的時間性差異計入出售住房損失金額。 (四)出售住房折舊以前年度納稅調整。 對于納稅人發(fā)生損失的所出售住房以前年度所做的折舊納稅調整金額,在報損時應作為轉回的時間性差異,作為財產損失的計算因素,做與以前年度相反的納稅調整,并入該出售住房損失的凈值。 注冊稅務師應取得以前年度匯算清繳納稅調整的申報資料,進行上述納稅調整,沒有取得相關證據,不得做上述調整。 (五)出售住房損失金額的鑒證。 注冊稅務師對出售住房損失金額執(zhí)行鑒證業(yè)務時,應以原值為基數,扣除稅法規(guī)定的以前年度已稅前扣除的折舊額、攤銷額、可回收金額之后的余額,確認為出售住房損失金額。
第六章 鑒證工作底稿和鑒證報告
第二十一條 《財產損失準則》對鑒證報告基本內容、分類及適用的規(guī)定 一、鑒證報告的基本內容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在實施必要的審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鑒證結論或鑒證意見的書面報告。鑒證報告應當包括: (一)標題。鑒證報告的標題應當統(tǒng)一規(guī)范為“鑒證事項+鑒證報告”。 (二)收件人。鑒證報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冊稅務師按照業(yè)務約定書的要求致送鑒證報告的對象,一般是指鑒證業(yè)務的委托人。鑒證報告應當載明收件人的全稱。 (三)引言段。鑒證報告的引言段應當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責任,說明對委托事項已進行鑒證審核以及審核的原則和依據等。 (四)審核過程及實施情況。鑒證報告的審核過程及實施情況應當披露以下內容: 1.簡要評述與企業(yè)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的內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2.簡要評述與企業(yè)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的各項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3.簡要陳述對委托單位和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提供的證據、事實及涉及金額等進行審核、驗證和計算并進行職業(yè)推斷的情況。 (五)鑒證結論或鑒證意見。注冊稅務師應當根據鑒證情況提出鑒證結論或鑒證意見。無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應當提出鑒證結論,并確認審核事項的具體金額。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應當提出鑒證結論,并對持保留意見的審核事項予以說明,提出初步意見或解決方案供稅務機關審核裁定。無法表明意見或否定意見的鑒證報告應當提出鑒證意見,并詳細說明審核事項可能對鑒證結論產生的重大影響,逐項闡述無法表明意見的理據;或描述審核事項存在違反稅收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的情形,逐項闡述出具否定意見的理據。 (六)鑒證報告的要素還應當包括: 1.由稅務師事務所所長和注冊稅務師簽名或蓋章; 2.載明稅務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并加蓋稅務師事務所公章; 3.注明報告日期。 二、鑒證報告的分類與適用 稅務師事務所經過審核鑒證,應當根據鑒證情況,出具真實、合法的鑒證報告。鑒證報告的種類可以分為以下四種: (一)無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適用于稅務師事務所經過審核鑒證,完全可以確認企業(yè)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金額的情形。企業(yè)可以據此辦理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或審批事宜。(參考文本見附件2) (二)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適用于稅務師事務所經過審核鑒證,發(fā)現可能對企業(yè)財產損失金額產生影響的事項,因稅法有關規(guī)定本身不夠明確或經咨詢稅務機關后理解該項政策仍有較大分歧,或獲取的證據不夠充分,對上述涉稅事項提出保留意見后,可以確認企業(yè)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金額的情形。企業(yè)可據此辦理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或審批事宜。(參考文本見附件3) (三)無法表明意見的鑒證報告。適用于稅務師事務所經過審核鑒證,發(fā)現某些可能對企業(yè)財產損失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因審核范圍受到限制,無法對企業(yè)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發(fā)表意見的情形。企業(yè)不可據此辦理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或審批事宜。(參考文本見附件4) (四)否定意見的鑒證報告。適用于稅務師事務所經過審核鑒證,對該企業(yè)編報財產損失申報表持有重大異議,不能確認企業(yè)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金額的情形。企業(yè)不可據此辦理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或審批事宜。(參考文本見附件5) 第二十二條 鑒證工作記錄的編制 一、注冊稅務師應當記錄與財產損失有關的重大事項,作為證據支持鑒證報告,并證明鑒證人員已按照《財產損失準則》執(zhí)行業(yè)務。 二、對需要運用職業(yè)判斷的所有重大事項,注冊稅務師應當記錄推理過程和相關結論。如果對某些事項難以進行判斷,注冊稅務師還應當記錄得出結論時已知悉的有關事實,主要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與財產損失有關的法律事件,是指有關財產損失稅收法規(guī)的變化調整,所引起的財產損失情況變化的客觀事實;與財產損失有關的法律行為,是指以納稅人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財產損失法定后果的事實,如納稅人沒有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財產損失申報,又如納稅人選擇的確認方法不當等都屬于納稅人法律行為。 三、注冊稅務師應將鑒證過程中,所考慮的全部重大事項在工作底稿中進行記錄。 第二十三條 鑒證工作底稿的編制 鑒證工作底稿是鑒證人員在鑒證過程中形成的鑒證工作記錄和獲取的資料。在鑒證工作中,鑒證人員必須編制鑒證工作底稿。鑒證工作底稿應如實反映鑒證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的情況,包括鑒證人員在鑒證過程中收集的各種書面證據,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等鑒證業(yè)務內容,以及鑒證人員的專業(yè)判斷。從一定意義上講,鑒證證據收集過程也是鑒證工作底稿的編制過程。在鑒證過程中,鑒證人員應將收集到的鑒證證據進行整理、分析、鑒定和綜合,將鑒證證據的種類、來源、數量、日期,以及所說明的問題或事實等記錄下來,作為形成鑒證結論,撰寫鑒證報告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鑒證工作底稿的復核 編制完成的鑒證工作底稿必須進行復核。為防止由于業(yè)務助理人員的經驗不足或其他人員的疏忽和遺漏而造成較高的鑒證風險,避免給鑒證人員及其事務所帶來不利的影響和損失,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建立逐級檢查和復核制度,對鑒證工作底稿進行必要的檢查和復核。特別是在簽發(fā)鑒證報告前,應當對鑒證工作底稿進行最終的復核。 復核工作底稿,應充分注意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在財產損失確認計量上的差異事項,做好納稅調整。 第二十五條 鑒證報告說明編寫要求和鑒證工作底稿的表格 對鑒證報告說明編寫要求和鑒證工作底稿的表格,兩部分內容作為本指南的附件。具體內容請參見附件。 第二十六條 出具鑒證報告應注意的問題 一、鑒證業(yè)務,應根據《財產損失準則》規(guī)定的基本內容、分類及適用情況,出具鑒證報告。 二、注冊稅務師應當判斷是否已獲取稅收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有關財產損失事項的充分、適當的證據。 三、注冊稅務師應當以書面形式,發(fā)表鑒證結論,鑒證報告應當明確、清晰地表述注冊稅務師對財產損失事項的鑒證結論。 四、鑒證報告審核事項說明,應對財產損失事項證據的充分性、適當性、合法性和有關數據審驗情況,進行界定和描述。 五、出具無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注冊稅務師應當以積極的方式發(fā)表鑒證結論。如:“我們認為,××年度財產損失申報的事項,審核中未發(fā)現不符合稅法規(guī)定的財產損失事項,應允許全額稅前扣除。” 六、如果發(fā)現存在下列事項,且判斷該事項不能得到補證,注冊稅務師不應當發(fā)表無保留意見的鑒證結論,應選擇發(fā)表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發(fā)表意見等鑒證結論。 (一)證據不符合充分性、適當性的要求; (二)數據審驗結果與申報結果不符; (三)不符合稅法規(guī)定的條件。 七、注冊稅務師出具鑒證報告,以被鑒證單位和主管稅務機關為預期使用者。 八、預期使用者應當按照鑒證業(yè)務委托書的要求使用鑒證報告,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鑒證報告不當所造成的后果,與鑒證人及其所在的鑒證機構無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指南由中國注冊稅務師協(xié)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注冊稅務師對2006年度和2007年度企業(yè)財產損失事項進行鑒證,適用本指南。 第二十八條 本指南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鑒證報告說明編寫要求 附件2:工作底稿
附件1:鑒證報告說明編寫要求 一、現金損失說明要點 (一)說明賬證表審核、現金盤點及短缺核準情況; (二)說明管理責任和賠償責任; (三)對偷盜、縱火等刑事犯罪造成的現金損失應針對案件說明情況; (四)短缺金額、賠償金額、損失金額等確認情況說明。 二、壞賬損失說明要點 (一)債務人其剩余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 主要包括: 1.債權發(fā)生真實性、合法性的情況說明; 2.債權存續(xù)情況說明; 3.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應說明時間和清算情況; 4.債務人被撤銷(包括被政府責令關閉)應說明時間和清算情況; 5.債務人吊銷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應說明吊銷的時間和吊銷后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6.債務人死亡、失蹤應根據有關證明介紹死亡、失蹤原因和財產狀況; 7.債務人剩余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說明實際清償情況。 (二)逾期不能收回 主要包括: 1.債權發(fā)生真實性、合法性的情況說明; 2.債權存續(xù)情況說明; 3.說明無力清償的原因; 4.償還情況認定說明。 (三)不可抗力因素損失 主要包括: 1.債權發(fā)生真實性、合法性的情況說明; 2.債權存續(xù)情況說明; 3.說明損失確認情況。 三、存貨損失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一)盤虧的存貨 1.盤虧原因說明; 2.盤虧存貨購進入庫情況說明; 3.盤虧存貨損失認定說明; 4.賠償情況說明; 5.內部審批核準情況說明。 (二)報廢、毀損的存貨 1.報廢、毀損的存貨原因說明; 2.說明技術鑒定證明合法性、有效性的情況; 3.賠償情況說明; 4.內部審批核準情況說明; 5.殘值確認情況說明; 6.損失認定情況說明; 7.向保險公司索賠情況說明。 (三)被盜的存貨 1.被盜的存貨購進入庫情況說明; 2.管理責任和賠償責任情況說明; 3.向保險公司索賠情況說明; 4.損失認定情況說明。 (四)存貨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1.存貨購進入庫情況說明; 2.說明存貨發(fā)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原因; 3.確認存貨實際價值的情況說明; 4.存貨確實已無使用和轉讓價值且經營不再需要的情況說明; 5.技術鑒定報告合法性、有效性的情況說明; 6.損失認定情況說明。 (五)不具備確認條件的財產損失 1.說明不具備確認條件的原因; 2.說明應進一步補充的證據; 3.說明職業(yè)推斷和客觀評價等過程的陳述。 四、固定資產損失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一)盤虧的固定資產 1.說明盤虧固定資產的原因; 2.盤虧固定資產購進、入賬和產權的鑒證情況; 3.責任認定賠償情況驗算; 4.審批核準情況介紹; 5.殘值確認結果驗算過程; 6.盤虧固定資產損失認定情況的鑒證過程。 (二)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 1.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購進、入賬和產權的鑒證情況; 2.技術鑒定證明合法性、有效性的情況; 3.責任人賠償情況驗算; 4.保險公司索賠情況驗算; 5.內部審批核準情況介紹; 6.殘值確認結果驗算過程; 7.損失認定情況的鑒證過程。 (三)被盜的固定資產 1.被盜的固定資產購進、入賬和產權的鑒證情況; 2.固定資產賬面凈值驗算; 3.責任人賠償情況驗算; 4.向保險公司索賠情況驗算; 5.損失認定情況的鑒證過程。 (四)固定資產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主要包括: 1.固定資產購進、入賬和產權情況說明; 2.說明固定資產發(fā)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原因; 3.確認固定資產實際價值的情況說明; 4.閑置、技術進步和毀損的固定資產情況說明; 5.固定資產本身原因導致產生不合格品的情況說明; 6.固定資產已不能帶來經濟利益的情況說明; 7.技術鑒定報告合法性、有效性的情況說明; 8.損失認定情況說明。 (五)不具備確認條件的財產損失 1.說明不具備確認條件的原因; 2.說明應進一步補充的證據; 3.說明職業(yè)推斷和客觀評價等過程的陳述。 五、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資損失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一)停建、廢棄和報廢、拆除的在建工程 1.說明停建、廢棄和報廢、拆除在建工程的原因; 2.工程項目實際投資額和賬面價值確認情況說明; 3.殘值確認情況說明; 4.說明技術鑒定證明合法性、有效性的情況; 5.損失認定情況說明。 (二)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毀損的在建工程 1.說明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毀損在建工程的原因; 2.賬面價值確認情況說明; 3.殘值確認情況說明; 4.說明事故,證明其合法性、有效性的情況; 5.責任人賠償情況說明; 6.保險公司索賠情況說明; 7.內部審批核準情況說明; 8.損失認定情況說明。 (三)工程物資損失 工程物資發(fā)生損失的說明要點,與存貨損失的說明要點相同。 六、無形資產損失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一)無形資產入賬情況說明; (二)說明無形資產發(fā)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原因; (三)確認無形資產實際價值的情況說明; (四)因技術進步等原因造成無形資產已無使用和轉讓價值的情況說明; (五)無形資產超過法律保護期限且已不能帶來經濟利益的情況說明; (六)無形資產鑒定證明合法性、有效性的情況說明; (七)損失認定情況說明; (八)不具備確認條件的財產損失; 1.說明不具備確認條件的原因; 2.說明應進一步補充的證據; 3.說明職業(yè)推斷和客觀評價等過程的陳述。 七、投資損失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一)投資發(fā)生真實性、合法性的情況說明; (二)被投資方被撤消(包括被政府責令關閉)應說明時間和清算情況; (三)被投資方被依法宣告破產應說明時間和清算情況; (四)被投資方吊銷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應說明吊銷的時間和吊銷后財產狀況; (五)投資存續(xù)期間的收益情況說明; (六)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及剩余財產分配情況說明; (七)損失認定情況說明; (八)不具備確認條件的財產損失; 1.說明不具備確認條件的原因; 2.說明應進一步補充的證據; 3.說明職業(yè)推斷和客觀評價等過程的陳述。 八、資產評估損失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一)資產購進、入賬和產權情況說明; (二)評估資料合法性、有效性的情況說明; (三)國有企業(yè)財產損失政府部門確認情況說明; (四)改組類型、方式的情況說明; (五)應稅改組納稅情況說明; (六)免稅改組的納稅調整情況說明; (七)損失認定情況說明。 九、金融企業(yè)呆賬損失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一)借款人和擔保人情況說明; (二)分類說明形成呆賬的原因; (三)貸款和投資的產生情況說明; (四)貸款發(fā)放情況說明; (五)破產、關閉、解散的情況說明; (六)注銷、吊銷情況說明; (七)借款人或被投資企業(yè)、擔保人財產清算、清償和分配情況說明; (八)貸款或投資人受償及損失情況說明; (九)采取的補救措施和結果的情況說明; (十)對擔保人進行追償的情況說明; (十一)技術鑒定證明合法性、有效性的情況說明; (十二)法院判決、裁定或終止執(zhí)行情況說明; (十三)墊款情況說明; (十四)對刑事犯罪造成的呆賬損失應根據涉案說明情況; (十五)抵押(質押)情況說明; (十六)損失確認情況說明; (十七)不具備確認條件的呆賬損失; 1.說明不具備確認條件的原因; 2.說明應進一步補充的證據; 3.說明職業(yè)推斷和客觀評價等過程的陳述。 十、債務重組損失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主要包括: (一)債權發(fā)生真實性、合法性的情況說明; (二)債權存續(xù)情況說明; (三)說明重組的類型; (四)說明重組損失確認情況。 十一、出售住房損失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一)房產情況說明; (二)售房收入確認情況說明; (三)住房折舊、基金、凈值情況說明; (四)住房周轉金建立及取消的情況說明; (五)售價合法性情況說明; (六)住房清理損失確認情況說明。 十二、其他財產損失鑒證說明編寫要求 (一)搬遷、征用資產損失 1.政府規(guī)劃搬遷、征用的決定情況說明; 2.技術鑒定證明合法性、有效性的情況說明; 3.補償情況說明; 4.財產損失確認說明。 (二)擔保資產損失 1.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情況說明; 2.壞賬損失要求說明的有關事項。 (三)抵押資產損失 1.資產抵押情況說明; 2.資產賬面價值情況說明; 3.損失認定說明。
附件2:工作底稿 索引 委托單位名稱: 委托單位聯系電話: 索引號 項目名稱 索引號 項目名稱 一、綜合類 1-1 鑒證整體工作計劃 1-2 三級復核工作底稿 1-3 鑒證過程中重大問題請示報告 1-4 交換意見記錄 1-5 財產損失鑒證業(yè)務資料清單 1-6 企業(yè)基本情況 二、鑒證類 2-1 通用會計憑證分類鑒證表 2-2 通用鑒證記錄表 2-3 壞帳損失鑒證表 2-4 非貨幣資產損失鑒證表 2-5 存貨損失鑒證表 2-6 投資損失鑒證表 三、申報類 3-1 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書 3-2 《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表》及附表
一、綜合類 鑒證整體工作計劃 索引號1—1 委托單位名稱 會計期間 編制人 日期 一、鑒證項目(*填寫委托鑒證事項業(yè)務類型)
二、鑒證目標(*填寫“對鑒證事項的合法性、合理性發(fā)表意見”)
三、計劃鑒證日期 約定工作日開始日 年 月 日 外勤工作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計 日 人次 編寫報告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鑒證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四、鑒證小組組成及人員分工: 姓名 職務或名稱 分工 備注 公司(所)領導意見:
三級復核工作底稿 索引號1—2 委托單位名稱: 編制人 納稅所屬年度: 日 期 復核人 復核要點 復核與否 復核意見 處理情況
項
目
負
責
人 鑒證準則規(guī)定的程序是否執(zhí)行; 鑒證證據是否充分、適當; 鑒證工作底稿的填寫是否完整; 鑒證工作底稿的記錄是否清晰; 鑒證工作底稿的勾稽關系是否清晰; 鑒證工作底稿的歸類整理是否適當; 鑒證結論是否明確。
復核人:
日期:
部
門
經
理
意
見 鑒證程序的執(zhí)行是否已經實現鑒證目標; 鑒證項目的鑒證證據是否充分、適當; 各鑒證項目之間的銜接是否充分合理,是否存在遺漏未鑒證項目; 項目負責人對助理人員的監(jiān)督、指導是否恰當; 納稅調整項目是否按稅法規(guī)定進行處理; 鑒證意見的確定是否恰當。
復核人:
日期:
公 司 (所) 領 導 意 見
鑒證約定事項是否已實現; 鑒證程序的制定與實施是否恰當; 鑒證依據是否充分、適當; 對遺漏未鑒證事項是否進行鑒證; 鑒證意見是否恰當,鑒證報告的表述是否規(guī)范。
重大問題請示報告 索引號1—3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執(zhí)行的會計制度 所屬期間 承辦部門 項目負責人 業(yè)務類型 提請決定的主要問題及初步處理意見
部門經理意見 公司(所)領導意見
交換意見記錄 年 月 日 索引號1—4 委托方名稱: 委托方 參加人員 姓名 職務 受托方 參加人員 姓名 職務 發(fā)現問題及處理意見 交換意見后的處理結果
財產損失鑒證業(yè)務資料清單 索引號1—5 序號 資 料 名 稱 份 頁 1 單位設立時的合同、協(xié)議、章程及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2 單位設立時和以后變更登記時的批文、驗資報告復印件 2 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 重要經營合同、協(xié)議復印件 4 企業(yè)財產損失申請及財產損失清單 5 申請報批《國家稅務總局令13號》規(guī)定的財產損失,應提交該文件規(guī)定的有關財產損失類型證據資料 6 申請報批《國家稅務總局令4號》規(guī)定的財產損失,應提交該文件規(guī)定的呆帳損失證據資料 7 符合國稅發(fā)[2001]39號文件規(guī)定的出售住房損失,應提交的證據材料
企業(yè)基本情況表 索引號1—6 企業(yè)名稱 經濟類型 所屬行業(yè) 企業(yè)注冊地址 電 話 郵 箱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企業(yè)技術 監(jiān)督局識別號 工 商 登 記 發(fā)照日期 稅 務 登 記 計算機代碼 發(fā)證日期 執(zhí)照號碼 稅務代碼 經營范圍 經營期限 年 財務經理 聯系人 投 資 者 名 稱 投 資 總 額 注冊金額 出資比例 實收 金額 占注冊% 合 計 分支機構概 況 名 稱 投資總額 投資比例 名 稱 投資總額 投資比例 前事務所名稱 前事務所 鑒證報告編號
二、鑒證類 通用會計憑證分類鑒證表 索引號2—1 委托單位名稱: 鑒證項目: 鑒證年度: 編制人 年 月 日 復核人 年 月 日<, BR>日期 憑證號 摘要 會計科目 明細科目 對應科目 金額 備注 編制說明:此表附在相關需要調整的“鑒證表”后,以此作鑒證記錄。
通用鑒證記錄表 索引號2—2 委托單位名稱: 鑒證項目: 鑒證年度: 編制人 日期 復核人 日期
鑒證說明:
鑒證結論:
壞帳損失鑒證表 索引號2—3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編制人 日期 復核人 日期 行次 項 目 賬面金額 扣除標準 納稅調整額 1 2 3 1 期初壞帳準備金額 ﹡ 2 本期核銷的壞帳損失 3 本期收回已核銷的壞帳損失 4 計提壞帳準備的應收帳款余額 5 本期增(減)提的壞帳準備 6 期末壞帳準備余額 ﹡ 采用直接沖銷法核算 行次 實際壞帳損失未審額 壞帳損失審批情況 納稅調整額 批準文號 審批金額 1 本期合計 審核說明:
編制說明:根據《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附表十四(1)《壞賬損失明細表》的填表說明填寫。
非貨幣資產損失鑒證表 索引號2—4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編制人 日期 復核人 日期 財產損失種類 財產 原值 折舊 攤銷 保險賠償 責任人賠償 可回收金額 清理費用 財產損失凈額 未審額 審核確認額 未審額 審核確認額 未審額 審核調整 鑒證確認 本期合計 審核說明:
存貨損失鑒證表 索引號2—5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編制人 日期 復核人 日期 序號 會計科目及明細科目 賬面價值 鑒證調整 鑒證確認 本期合計 審核說明:
投資損失鑒證表 索引號2—6 會計期間或截止日: 金額單位:元 委托單位名稱: 編制人 日期 復核人 日期 序號 被投資單位 股權比例 未審額 審核 調整額 審核 確認額 備注 本期合計 審核說明:
三、申報類 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書(樣式略) 《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表》及附件(表樣略) 注:根據各省市稅務機關規(guī)定《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表》及附件的格式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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