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交通、通訊補貼等納入工資發(fā)放的情形,是不是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扣除后再計算個稅,好像那個文件有過相關規(guī)定,具體由當地稅務機關來確定?謝謝。
頒布時間:2014/4/27 17:21:04
對于交通、通訊補貼等納入工資發(fā)放的情形,是不是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扣除后再計算個稅,好像那個文件有過相關規(guī)定,具體由當地稅務機關來確定?謝謝。
轉自:沈陽市地方稅務局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對您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遼寧省財政廳 關于進一步明確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 (遼地稅發(fā) 〔2009〕76號) 文件規(guī)定:“ 一、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單位應向當地主管地稅機關報送公務用車改革方案,經當地主管地稅機關核實后徑報省局備案。公務用車改革方案應載明參加公務用車改革的人員范圍、人數、月補貼額度、補貼資金來源、補貼發(fā)放及使用管理辦法、已參改車輛及未參改車輛的用途等內容。
二、公務用車費用是指在省內因公務而實際發(fā)生的燃油、保險、租車庫(位)、維修、停車、過路橋、折舊等與車輛使用有關的費用。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向個人支付的公務用車費用,原則上應在本單位公車改革前三年公車平均支出額的75%以下。
三、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單位,其職工以現金或實報實銷方式取得的車改補貼收入,均扣除70%的公務費用后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最高限額為每月2500元,超過的部分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未備案的公務用車改革單位,其向職工個人支付的現金補貼或限額內實報實銷的公務用車費用,均應全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中征收個人所得稅!
如有其它事宜可以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幫您解答,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到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咨詢。歡迎您再次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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