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內部處置資產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5]970號 頒布時間:2005/10/14 12:12:2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內部處置資產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5]970號
頒布時間:2005-10-14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一、企業(yè)內部處置資產(包括各項自制和外購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不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歷史成本延續(xù)計算。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述內部處置資產是指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fā)生改變的處置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ㄒ唬⿲①Y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二)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ㄈ└淖冑Y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ㄋ模⿲①Y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企業(yè)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fā)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資產處置:
。ㄒ唬┯糜谑袌鐾茝V或推銷;
(二)用于交際應酬;
。ㄈ┯糜诼毠お剟罨蚋@;
。ㄋ模┯糜诠上⒎峙;
(五)用于對外捐贈;
。┢渌淖冑Y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三、企業(yè)內部處置資產的流轉稅及其他稅種的稅務處理,仍按現(xiàn)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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